被人冒用身份证登记为公司股东怎么办?如何证明自己系冒名股东? ,大竹县律师
“人在家中做,锅从天上来”身份信息被盗用,莫名其妙成了股东该怎么证明与自己无关呢?
今日,大方就结合某一真实案件,给企业主们分析分析~
01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5日,A公司注册成立,工商登记中设立时股东发起人为姚某和原告陆某,姚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姚某认缴出资700万元人民币,陆某认缴出资300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18日,股东陆某与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陆某将其在A公司的3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
2014年9月24日,A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陆某主张以上材料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其系义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和姚某有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姚某曾要求其提供过身份证。经比对,以上登记材料陆某签字和其本人在本案诉讼中的签字明显不同。大竹县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姚某认可原告陆某既未参与过设立A公司的合意、签署过A公司的章程,也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且陆某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注册设立A公司。
2020年12月,法院在执行靳某、黄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靳某、黄某申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陆某为A公司登记股东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裁定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陆某不服提起诉讼。而被告靳某、黄某主张陆某知晓被冒名登记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陆某参与了A公司的设立、出资或经营。大竹县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不得追加陆某为(2019)鲁0921执24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02
裁判要旨
权利与义务应具备一致性,被冒名股东既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的,因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没有享受任何股东权益,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继而不应当赋予其任何股东之权利与义务,被冒名者不应当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大竹县工伤律师
03
实务总结
审判实务中,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不相符的情形有三类,即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冒名股东,前两者共同之处在于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知道名义股东被登记的事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意,约定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对外关系上二者均不得以此不符状态对抗善意第三人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师
而冒名股东是指冒用虚构主体或冒用盗用存在而不知情的主体登记为股东。在此情形下,既要保护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亦要保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如果发现自己被盗用了身份信息变成了“股东”,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证明自己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系被冒名的股东:大竹法律援助
①没有设立公司的合意;②没有实际出资;③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④不分配公司利润、也承担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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