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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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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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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抵押担保之设立方式及抵押合同形式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关于抵押担保之设立应以订立抵押合同的方式而为之。为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抵押担保之设立得依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债权人若欲使其债权获得担保应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达成抵押合同,其抵押权才能成立。 二、是关于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为了避免纠纷,本法要求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应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抵押担保之设立而达成的抵押条款,亦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专门就抵押担保问题达成的独立协议,还包括当事人之间就抵押担保的设立而制作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 这就是担保法三十八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