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借条上代签,丈夫承担还款义务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雪潇
张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张某通过电话向其朋友毛某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让其妻子郭某去拿钱。郭某借钱时,在借条上代签了张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以及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因二人均未向毛某还过钱,毛某催要无果,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郭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否认其借款的事实,称其从未向毛某借过钱,而且借条上也不是自己签的字,所以不同意毛某的诉讼请求。郭某称,借条上虽然是自己的签字,但是是受毛某的威胁,并非自愿,且从未向张某说起过借条的事情,也未报警。毛某认为,因为张某和其是朋友,打电话借钱,让其妻子来拿钱,虽然其妻子代签了张某的名字,但是也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事实,并提交了其与郭某的微信里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列外。本案中,依据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从提出借款到催要还款,妻子郭某参与了该笔借款的全过程,并从未否定借款事实。郭某称其从未向张某提过借条的事情,张某称其并不知道借条的事情,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毛某称张某打电话借钱,并让其妻子郭某来拿钱并签署借据,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公序良俗,该院予以采信。综上,平谷法院确认了借款事实,并判决张某、郭某连带偿还毛某借款本金9万元。
“借条代签”这一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本案中张某一直否认借款事实,理由就是借条上的字是郭某代签,而郭某则认为其是受威胁才签字。承办法官通过细致询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多方面分析,结合法与情,认定了借款事实,维护了毛某的权益。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一定坚持“谁借款谁签字”的原则,做到审慎处理每一笔借款。当别人提出代签借条时,最好不要同意,如果一定要这么做,务必在借条上写清楚缘由,并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被代签人已同意并追认。
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第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夫妻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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