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随笔2.48W
案情简介:贾某与程某于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程某与马某建立婚外恋爱关系。2016年6月27日,贾某与程某离婚。2014年10月12日、2015年1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程某分三次用夫妻共同财产向马某转账30000元、70000元、50000元,共计150000元。后因程某需要用钱,马某向程某转账7000元。2016年,贾某、程某作为共同原告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马某,要求马某偿还14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贾某的诉讼请求。之后,贾某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程某赠与马某143000元行为无效;2、马某返还贾某143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马某承担。裁判要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程某在与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143000元赠与马某,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程某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贾某同意,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行为。马某取得的143000元无法律依据,应当将取得的143000元返还贾某和程某。综上判决:一、确认程某赠与马某十四万三千元的赠与行为无效;二、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贾某、程某十四万三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外恋爱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侵犯了配偶的共有财产权,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偷偷买了保险后身故,受益人能否领到保金
案例:曹某经商多年虽然收入颇丰,但仍有危机意识,就给自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于2015年5月6日购买,金额较大,算是给妻儿留下了保障,但没有告诉妻子。两年后,曹某因车祸不幸去世。由于曹某没有告诉妻子之前买过人寿保险的事情,所以曹某的妻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去找保...
-
多次盘问后才如实供述可否认定为自首?
2016年6月25日,佛山某家具厂员工区某,利用其在借用同事梁某摩托车过程中私配的钥匙,盗得梁某的摩托车而进行藏匿,伺机转卖。梁某报案时称案发之前区某借用过他的摩托车,而保安员陈某反映曾看见一位染有黄头发的男子从厂内骑出了一辆摩托车。当地派出所根据区某是黄...
-
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基本案情2022年6月,小杰因经营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小吴借款5万元。后小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借款5万元转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银行账户;当日下午,小杰向小吴返还借款1万元。次日,小杰向小吴出具借条一份:今向小吴借款4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小雯的银行账...
-
“不给抚养费,休想看孩子!”离婚后,我可以这么理直气壮的说吗?
失败的婚姻里,总是牵扯到无辜的孩子,夫妻关系破裂,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断裂,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不允许看孩子,那么这种做法合法吗?案例回顾李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下一个女儿。2020年1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