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鑑定陳述意見該怎麼正確表達
在醫患關係緊張的今天,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當醫療糾紛發生時,如果你決定要走法律程序解決問題,無論是病患還是醫方,你都需要書寫一份醫療糾紛鑑定陳述意見。那麼,為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不捏造不誇大事實的情況,這份陳述究竟應該如何正確書寫呢?
1、醫療糾紛發生後,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夠上幾級事故、醫方承擔多大責任,這是最後要如何解決問題的關鍵。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構成醫療事故的要件:一、醫方在診斷、治療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的過失行為,這是前題,如果這個前題不存在,那麼醫療事故是一定不構成的;二、患者在接受診治後確實存在一定的不良後果,這個不良後果不只包括將會永遠存在並影響患者健康的後果,也包括一過性發生,給患者身體造成痛苦或損傷,經治療恢復如常的,當然這種情況一般在級別上是構成四級醫療事故;三、是關鍵,也就是在前兩者同時存在時,判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三者是相輔相承的,三者同時成立,則醫療事故就構成了,其中任一要件不存在,結果就是否。
那麼作為患者一方,論述的主要目的是如何構成醫療事故的理由,醫院一方,論述的主要目的則是為什麼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雙方都應該圍繞着上述構成醫療事故的要件來論述,言簡意賅、直中要害。
2、患方陳述常見的誤區
一、力主病歷虛假。逐句逐字的尋找病歷中存在的錯誤,包括明顯的筆下誤。大家應該明白,不要説是筆下誤,就是病歷書寫中存在嚴重的書寫不規範,只要醫生在診治過程中不存在過失,那麼書寫不規範是不可能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此即使你列上一百條,都是沒有意義的。另外,病歷書面規範中也是允許醫生或是上級醫生,按照一定要求去更改病歷的,所以並不是有塗改,就能稱之為撰改病歷,因為除非病歷有大量、嚴重的、不按規範的塗改或是全盤偽造,否則都不影響作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有效證據,而且是首位的,所以把精力放在尋找這樣的錯誤上,是一個誤區。
二、糾纏在告知問題上。確實,醫生在診治過程中,負有告知義務,如果存在的話,當然不能不提,但不可放很大精力,甚至是全部精力在這個問題上,因為沒有告知在多數情況下,只能算作一個過失行為,常常是和患者的損害結果沒有關係的,也就是要件三將不存在,那麼有沒有那種情況下,它不只是個過失行為,而會轉變為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呢?當然有,就是在做手術或是做一些創傷性診斷、治療等情況下,需要徵得患方的同意時,這時告知就很重要,這時患方是有做和不做的決定權的,那麼告知就和結果有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告知就成了不得不糾出的問題了。所以糾纏告知問題,要有的放矢,切不要一把抓。
總而言之,無論你是患方還是醫方,你都應該據實相告,然後根據上述內容着重在有利於維護你合法權益的點上,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這樣子才是醫療糾紛鑑定陳述意見的正確表達方式。當然,無論怎麼處理,我們都要理智對待,不要因一時之氣而大發雷霆,做出一些錯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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