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能採取強制措施嗎?
一、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能採取強制措施嗎?
是可以的,行政機構執法過程中,經其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一些臨時性的強制手段和對證據的保全手段,稱作行政強制措施。但如果是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造成損害還需要賠償。
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查封。
查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構用封條將當事人的財物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就地查封的財物,行政機構可以指定當事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在不被查封的財產的情況下,當事人經行政機構批准可以使用該項財物。
2、扣押。
扣押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構把當事人的可作為必要證據的物品、文件及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當事人佔有、使用或處分。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進行,加貼封條,而且有的被查封的財產當事人可以使用;扣押主要是易地進行,不貼封條,扣押的物證無論誰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該財物。
3、凍結。
凍結是針對當事人的存款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執行,認為需要凍結當事人的存款時,應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凍結,不準當事人及其他人提取和轉移。
二、行政訴訟需要什麼條件上訴?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時,可以採取強制措施,若一審法院下達的判決書未產生效力,當事人對判決書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提交書面的上訴狀,説明上訴的理由,提供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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