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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犯罪保險公司賠嗎?

一、因過失犯罪保險公司賠嗎

因過失犯罪保險公司賠嗎?

賠償,駕駛員“主觀上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是否屬於保險免責條款中約定的“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與刑法中規定的“逃逸”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在被告人實施犯罪時的主觀上是過失,“逃逸”則作為加重處罰情節。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逃離”,表面上看行為特徵與“逃逸”無本質區別,但主觀上僅要求當事人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即可,而不追究當事人“逃離”事故現場的目的。因此,駕駛員以不知道發生事故為由進行抗辯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只要發生了逃離事故現場這一客觀事實即可。

第二,駕駛員“逃離事故現場”是否必然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成立?當然不是。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保險公司拒賠除了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這一客觀依據外,核心在於逃離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難以確定才予以拒賠。本案中的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已經過去十幾天的時間,經交警部門多方調查才鎖定肇事者,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的精神狀態和意識狀態均無法調查和鑑定。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無正當理由等情況下逃離事故現場,其行為有明顯的過錯和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如果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仍由保險公司賠償,將造成變相鼓勵犯罪、侵害他人利益和損害社會公平的不良後果。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對與因此造成的損失予以拒賠符合立法精神和合同約定。從防範風險的角度看,培養駕駛人要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保險合同)、技術手段,多管齊下。

保險公司不賠的主要原因有幾點:

第一,帶病投保且沒有告知。這種情況被保險公司查出來,一般就不賠。

第二,職業工種告知不實。投保的時候是一個高風險工種,比如建築工人,但告訴保險公司是辦公室內勤。這樣的情況,保險公司一般也不賠。

二、法律規定

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同時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因為實踐中有的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理解不是很準確、充分、所以法律規定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説明合同條款的內容,據此可知,保險法中所説的“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如果是因為保險人沒有説明,沒有詢問而未能“如實告知”,保險人應該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尋味,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的賠償應當在限額的範圍內,如果超過了限額的部分,則由過錯方自己承擔,根據這樣的規則,受損害的一方就可以尋找保險公司賠償或者找行為人賠償。在於保險公司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公司就應當為投保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