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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不認罪法院怎麼判理的?

開庭不認罪法院怎麼判理的?

許多時候公安機關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之後如果案件麻煩的,需要到法院進行案件的審理,也就是由法院對於雙方的證據以及律師的辯論進行審核以及把關,然後審理處判決決定,對於犯罪嫌疑人總會出現犯罪嫌疑人會對於已經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還是開庭不認罪那麼這時候法院怎麼判理的?

開庭不認罪法院怎麼判理的?

1、被告人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情況和證據情況作出判決。

2、被告人不認罪,表明態度不好,如果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會加重判決結果。

3、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庭審也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或疑點很多,法官會保守的做出判決。

被告人不認罪還會被判刑嗎?

如沒有口供但其他證據充分的仍可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否構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説了算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有證據,經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知識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即使沒有口供,如果有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的,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法條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46條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僅指甲(或丙、丁等)承認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實存在,即“供述”;“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則指甲(或丙、丁等)説明自己罪輕或無罪的辯解,甚至對他人罪行的檢舉揭發。這裏不能將“供述”擴大解釋為“口供”。因此,把這一點搞清楚,“被告人”的範圍有多大則不言自明瞭。現在反過來再看第5種情形,就可以發現甲、丙、丁三被告人所供認的罪行均關乎自身,亦未相互糾纏,是清一色的“被告人供述”,此時如無其他證據,他們的供述無法得到查證屬實,當然不能認定甲動手打人這一情節。可見,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辯解和攀供,它們都處於同一的證據地位,具有相同的特性,儘管出自數個被告人之口,但對其互證力不應期望過高,即“不輕信口供”,一般情況下,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未留下任何陳述,即死無對證的情況下,更不能輕易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互證其罪。而要把着力點應放在口供外的其他證據補強上,放在調查研究上,要“淡化”口供。這既是口供自身特徵的內在要求,也是保障人權,杜絕刑訊逼供,促使司法人員提高辦案水平特別是偵察水平的大勢所趨。

開庭不認罪法院怎麼判理的?一般的法院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來判斷,一種就是被告人不認罪的,會根據案情的審理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充不充分的情況來判斷,還有一種就是在案件的審理上還存在許多的一點以及證據不足的情況的,會等待進一步的搜尋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