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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判緩刑是否當庭釋放罰金怎麼付?

一、我國判緩刑是否當庭釋放罰金怎麼付?

我國判緩刑是否當庭釋放罰金怎麼付?

緩刑不等於當庭釋放,如果緩刑都等於當庭釋放,就沒必要設置緩刑這個刑種的了。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對於犯罪行為較輕的或者有改過立功自首行為的嫌疑人,宣告定罪,暫不執行刑罰。緩刑的判決生效後,如果是從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還要回看守所,依法辦理完相關的緩刑手續後,才能解除羈押。只有宣判無罪釋放的人,可以當庭釋放。

單純地不繳納罰金是不會撤銷緩刑的。法院的判決一經做出就具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不僅僅針對當事人也針對法院本身,對被告的判決如果沒有發現實質性的錯誤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拒不繳納罰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做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二、罰金數額如何確定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所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所存在和呈現出來的,決定其主觀惡性大小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主客觀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等等。刑法分則對於罰金數額的規定,則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無限額罰金制,即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完全由法官依據犯罪情節予以判處。二是普通罰金制,也稱限額罰金制,即規定了相對確定的罰金數額,法官只能在數額幅度之內依據犯罪情節決定應當判處的數額。三是倍比罰金制,即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數額為基數,然後以其一定的倍數或比例來確定罰金數額。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以避免出現違法犯罪的行為,並且在法院對我們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判決的時候,應當積極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