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法院會判多久?
一、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法院會判多久?
法院是會視案件的情況來進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野生動物製品是必須要獲得國家的認可才能進行出售,如果存在非法出售導致數量較大的話,那對於行為人來説必定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法院在判決時也會按所造成的犯罪情節,以及出售的數量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重者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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