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會計私吞公款如何定罪?
一、新刑法中會計私吞公款如何定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裏所説的“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進行企業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非以公司形式組成的經濟實體,如廠礦、商店、賓館飯店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二、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行為人必須具有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如經理將應為本單位的財產收人轉到個人帳户或者私自送給他人;會計人員將公司收人不人帳,據為己有等。利用職務的便利,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中所擔任的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產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本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款的規定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即本款所列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實踐中,為了正確審理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如下解釋:
1、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2、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關於新刑法中會計私吞公款如何定罪的問題,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發現,會計私吞公款的將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會受到較為嚴厲的刑罰處罰。會計掌管着公司的資金和財務憑證,但是如果藉助自己的工作便利條件侵吞企業財產,不光是違背職業道德的問題,更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遵守執業準則,是每個執業人必須具備的職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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