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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洛陽友鬆非法集資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一、法院審理洛陽友鬆非法集資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法院審理洛陽友鬆非法集資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法院審理洛陽友鬆非法集資案件的時間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批准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跨省非法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但是這裏也需要注意,如果是僅限於親戚朋友範圍的,或者僅限於本單位範圍內的集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集資。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洛陽當地的司法部門可以根據本地非法集資案件所具有的一些鮮明特徵靈活的調整偵查方式,但是洛陽的刑事法院不能單獨的決定審理非法集資案件的時限。在刑事法院審理非法集資案件的同時,受害者也要做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各種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