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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素有什麼?

一、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素有什麼?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素有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行為人構成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且情節嚴重的,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體方面侵害了國家土地的管理制度,犯罪主體具有一般性,需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故意的犯罪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私自的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可判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