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並串通投標應數罪併罰嗎
一、行賄並串通投標應數罪併罰嗎
行賄和串標是屬於兩種行為就會進行並罰。
如果行為人為了串通投標而行賄,即以賄賂招標人的手段串通投標的,因為只存在一個行為,是想象競合犯,故可以擇一重罪處理。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數罪併罰有什麼原則
數罪併罰就是當一個人犯了數罪的時候,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後,最後這些刑罰之間如何合併執行的問題。數罪併罰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
三、串通投標罪有哪些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招標和投標的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於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的行為:
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通氣,彼此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約定,或者就報價互相通報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這裏,須區分這樣幾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向招標人出示的願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
如果犯罪的行為屬於兩種行為以上的,那麼就會數罪併罰來處理,如果一種犯罪行為輔助另一種犯罪行為達到目的的,那麼就以其中罪行嚴重的來處理,所以案件是否按照數罪併罰來處理,主要取決於案件發生的實際情況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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