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房盜竊構成扒竊嗎?
在醫院病牀邊盜竊是屬於扒竊的,對於扒竊的行為一般就具有發生在公共場所的特徵,並且祕密竊取被害人貼身的財物,那麼對於病牀邊的摸索財物的行為是屬於扒竊行為的。
對於扒竊行為的認定可以通過兩個特徵來進行認定,而在醫院病牀邊中的盜竊明顯屬於扒竊行為,而在我國對於扒竊是屬於犯罪行為的,會根據涉及到的金額來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
1、發生在公共場所;
2、所竊取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扒竊行為之單獨列出並予以嚴懲是因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社會危害性大。由於公共場所的開放性和人員的不特定性,扒竊他人財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從而降低社會安全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隨身攜帶”是持有的一種表現形式,屬於現實支配的一種。因此,“隨身攜帶”應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為必要。
扒竊,是公安機關或一線反扒幹警的常用詞彙,將扒竊等盜竊犯罪行為單獨表述,意在表示扒竊等盜竊行為區別於傳統意義的普通盜竊。扒竊行為直接接觸公民人身,且一般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嚴重影響羣眾人身安全感及社會信任度,社會危害性更大。
扒竊入刑實際是為了加強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盜竊行為的打擊力度而規定的,兼有保護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該罪本質仍然是盜竊罪。盜竊罪作為財產類犯罪不僅要有盜竊行為,還要有盜竊的實際損害結果。所以,關於扒竊的規定同樣遵循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指導扒竊行為是否構罪的重要標準。
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種罪狀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其既遂與未遂的區分仍應圍繞財產的得失進行認定。區分盜竊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標準。扒竊作為盜竊行為的一種,當然也適用控制説,只要財物到手,扒竊行為即宣告完成,即構成盜竊罪既遂。
對於“扒竊”的定義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由此可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是認定“扒竊”的兩個核心要素,因此,司法機關在辦理扒竊案件時,應針對扒竊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等特點,對扒竊行為的質與量作出統一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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