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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量刑?

一、行為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量刑?

行為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量刑?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過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只是一個總稱,具體的犯罪手段還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説以危險的方法破壞油田、河流等。

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實,關於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問題是必須要結合犯罪情節,手段和造成的後果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採取了某些犯罪手段,不管有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後果都已經涉嫌觸犯了我國的《刑法》了。

《刑法》第115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特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法條不可能對所有的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規定,因此使用了一個蓋然性條款。

1、犯罪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方面

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實是一個兜底性的罪名,只有在犯罪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等其他具體罪名的時候,才可以對該犯罪行為人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且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需要達到和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行為一樣的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