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證人是否適用強制措施?
一、對於證人是否適用強制措施?
證人不適用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幾種?
(一)拘傳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三)監視居住
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並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拘留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其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五)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證人是屬於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對於此人是不能利用強制措施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對於證人在進行作證時就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給出的證言也要真實有效,這樣才能作為證據進行使用,如果存在虛假作證的話,那麼也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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