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批捕的申訴期限是多久?
一、被害人不服批捕的申訴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之前所做的決定,提起公訴。
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申訴,是指對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如果榮成市檢察院是以沒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因不是終止訴訟程序的決定,因此不屬於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這種情況,當事人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查,但不作為刑事申訴案件辦理。
如果檢察院因為不構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作為被害人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害人不服檢察做的批捕決定,那麼是有權利進行申訴的,但對於申訴的時間也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性,必須要在法定的時間之內做出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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