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不批捕意味着什麼?
一、37天不批捕意味着什麼?
37天不批捕意味着需要進行釋放,當然並不一定是37天這個時間階段,如果説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話,他被批捕的時間規定是14天,所以在這個時間經過了之後就必須要無罪釋放,而且除非説是存在着相關的強制變更措施。
不一定是37天,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得超過14天,只有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才不得超過37天,如果超過期限沒有證據證明需要逮捕的,要立即釋放,如果需要繼續偵查,就要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聘請的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如果你的朋友不是多次作案且情節不是嚴重的,不得超過14天,超過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如果沒有變更的,按以上辦法處理。
二、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如何計算
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 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 (1~4) 7=11-14日
3、對於流竄作案(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 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 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擔心自己被批捕,但實際上如果自己的行為不涉及到違法犯罪的話,完全不需要擔心,而在一定的時間內,如果沒有批捕的這樣的一種決定的話,就説明相關的犯罪行為可能暫時不需要存在這樣的一種措施狀態,但也並不意味着就不是犯罪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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