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強姦罪一般會判幾年
一、法院對強姦罪一般會判幾年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報案有時間限制嗎?
報案沒有時間限制,事情發生後需要及時報案處理,這樣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而強姦罪一般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達二十年),因此其刑罰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或更長,追訴時效即為報案或控告的有效時間。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上述時間限制,所以應在兩年之內。否則即使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但由於無法取得相應證據,也就無法破案了,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真的等兩年再報案,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立案的,除非證據確鑿。
時間越長,對被害人越不利,一般法院在被害人沒有當時報案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判得比較輕,這是實踐中法官的做法。
強姦案件當中的定罪證據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衞生巾等物品。
為了便於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在強姦案發生之後,受害人一定要及時報案處理,這樣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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