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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後殺死人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綁架罪後殺死人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後殺死人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實施綁架行為後又殺死人質的量刑標準是死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綁架罪中又犯故意殺人罪,這屬於刑法上的競合犯,應按照綁架罪從重處罰。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綁架犯罪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時常對被綁架人伴有毆打、辱罵等情節,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對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犯罪,同時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本罪的侵害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非法綁架或劫持他人,以及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個人目的。至於行為人的目的是否達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死刑執行的具體程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對於綁架這種性質極其惡劣的違法犯罪活動肯定是要堅決予以打擊的,主要是有些受害者的家屬也非常不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家屬認為把錢送給對方之後,對方就會放人,但實際上綁匪收到錢之後就把人質給殺害了。唯有對綁匪判處死刑才能還逝者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