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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傷害需要請律師嗎

一、涉嫌故意傷害需要請律師嗎?

涉嫌故意傷害需要請律師嗎

理論上是需要請律師的,但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不請律師也不違法。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辯護人的權利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閲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周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司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只能説請律師的話有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即便是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承擔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但不能因為涉嫌犯罪就剝奪其擁有的一些其他合法權益。如果決定請律師的話,請律師的過程中要考慮到個人經濟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