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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追逃會通知家屬嗎

一般情況下不會通知家屬,網上追逃是公安機關自己內部的行為,與犯罪嫌疑人家屬無關。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盤”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如果是重大案件、危險性比較大的、影響惡劣的重要犯罪嫌疑人,警方會向社會公佈。
公安機關在網上追逃中逐步形成的普遍做法是: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簽發拘留證,將其基本情況和拘留證上網,這樣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何處,只要當地公安機關發現蹤跡,就能將其就地羈押。通常的程序是抓獲地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地公安機關,犯罪地公安機關將簽發的拘留證傳真給抓獲地的公安機關,抓獲地公安機關將傳真件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直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當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機關來人將犯罪嫌疑人帶回關押後,再讓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證上簽字,履行法律規定的告知本人訴訟權利、通知家屬等項職責。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的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六條
通緝令中應當儘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着和體貌特徵、口音、行為習慣,並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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