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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經濟犯罪量刑金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一般生活中以賭博為娛樂活動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只有那些以賭博為業或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經濟犯罪量刑金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