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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

刑事案件是否採取強制措施,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決定。
逮捕的三大要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安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79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