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沒證據不足怎麼辦
1、被人詐騙數額較大,儘管證據不足也可以報案。
2、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4、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詐騙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視為數額較大,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5、沒有任何手續的詐騙案報案一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立案即可。《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行使刑事案件偵查權的機關包括:
(1)人民檢察院;
(2)國家安全部門;
(3)軍隊保衞部門;
(4)監獄;
(5)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6、刑事案件只能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對於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8、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9、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0、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會起訴,退回公安是要公安部門補充證據,證據要是有了依然會發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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