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詐騙怎麼賠?
一、民事詐騙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民事欺詐行為導致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行為無效,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中規定,合同中存在欺詐等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還需侵害國家公共利益,不然僅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事詐騙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有意隱瞞事實情況,造成對方當事人誤信,導致其利益受損而從中獲利的行為就是民事欺詐。而詐騙行為則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無中生有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二者雖然在客觀表現上相似,但在構成要件上仍然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在主觀方面: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佔有,其主觀故意是直接的。
(二)在客觀方面:刑事詐騙行為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虛構事實的同時,常常使用虛假的身份、虛假的證件,甚至編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後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民事欺詐行為人則無須假冒身份、虛構地址、造假證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
(三)在內容方面:刑事詐騙行為人完全是虛構事實、無中生有,根本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而欺詐行為人則是基於一定事實基礎上的誇張、擴大,屬部分內容不真實,且有一定承擔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也就是説其所實施的行為中有合法的民事內容的部分。
(四)在後果方面:刑事詐騙行為人為了非法佔有,巧取豪奪,不擇手段,詐騙的財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欺詐行為雖然也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仍然在民事違法的限度之內。對於民事欺詐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為無效。”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各自返還財產,欺詐行為一方賠償對方的損失。
由此可見,民事詐騙行為相對於詐騙罪而言,要輕很多,當事人最多受到罰款的處罰。在消費者同商家的民事訴訟中,如果商家存在價格欺詐等行為,則要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金額的三倍進行賠償。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民事訴訟詐騙怎麼賠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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