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的財產不見了應該怎樣辦理
一、訴前保全的財產不見了應該怎樣辦理
如果法院執行財產保存措施後,沒有財產可以保全的,法院可以停止保全措施,並且申請人交納的保全費用不作退還。
二、什麼是訴前財產保全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三、訴前財產保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保全的財產應為不動產(房屋、土地使用權)、汽車、存款、股票等能夠折價的財產。辦案機關對這類財產進行保全處理,確保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審理後分配相應的保全財產,按照判決結果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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