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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標的物原告反覆訴訟被告怎麼辦?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就同一訴訟標的再次起訴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重複起訴,法律上允許一場民事訴訟中有多個訴訟標的,但原被告雙方不能針對同一個訴訟標的反覆起訴。如果是這樣法院根本就不會受理,只有在訴訟標的不相同的情況下才能再次起訴。

同一標的物原告反覆訴訟被告怎麼辦?

重複起訴是基於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複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理由、訴訟標的不同的,可以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假如再次起訴的這種行為是發生在一審已經作出了判決結果之後,那是屬於合法的上訴,但不能在這個訴訟標的還沒有出結果之前就再次起訴。雙方當事人這樣的做法完全是瞎耽誤工夫,重複起訴本身也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起訴之後就要耐心等判決結果。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如果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又就同一案件事實、同一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訴的,此時就是會被認定為重複起訴的,這是不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