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一、甘肅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1)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4、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要多久
具體開庭時間及是否需要第二次開庭,是由主審法官確定的。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綜上所述,因為實際針對案件情況的不同,那麼審理起來時間也就不一樣。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案件進行審結,那麼這就不存在程序違法的情況,所以開庭之後具體多長時間出結果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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