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多久後才宣判結果
我們都知道,惹上官司是非常不吉利的一件事,那麼對於這麼不吉利的一種事,當然希望它越快結束越好啦(如果能勝訴就更好)。今天我們要介紹的法律知識就是關於這方面的呢,希望讀者看完能夠得到幫助哦。
開庭多久後才宣判結果
1、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對於民事案件的上訴,要在接到判決書15天內進行,而對於刑事案件來説,有限期是10天,從收到法院的裁決書的第二天開始算起,這一點上就顯得很點特殊了。除了當事人要在規定的時效內辦事,法院同樣也是需要的,在接到當事人不服判決要上訴的消息後,要在三天內整理好相關的與案子有關的文件,並呈給上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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