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判刑嗎

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判刑嗎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判刑嗎?

律師未成年人作為法律上的特殊主體,法律針對未成年犯罪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有別於成年犯罪。當下,各種未成年犯罪越來越多地曝光的社會之中,使得不少人對於未成年犯罪的關注也逐漸提高,也產生各種各樣的疑問。比如,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判刑嗎?請見小編以下分析。一、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劃分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説,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範圍,即處於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關於對條款規定的理解,我認為在這款中,刑法規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1)、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4)、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羣體,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為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係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正確地裁量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二、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正確適用法定情節首先,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節是“應當”情節,即是對量刑結果具有肯定影響的量刑情節,法律不允許審判人員有任何自由斟酌的餘地,而要求其無可選擇地按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應當”就意味着必須,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對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內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中,應優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其次,該條款規定的還是多幅度情節,即法律規定的具有兩個以上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情節,一個從寬處罰幅度是從輕處罰,另一個從寬處罰幅度則是減輕處罰。最後,從輕、減輕處罰有一定標準,而非無標準的從輕、減輕。首先,它是相對於沒有該情節而言;其次,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處罰還是相對於同種情節的成年犯而言。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因此,正確理解和掌握該條款精神,對指導未成年刑罰適用情節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注重酌定情節的應用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後態度、人身危險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種客觀因素等等均屬於酌定情節範疇。酌定情節在對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的過程中應得到充分重視。首先,酌定情節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備除年齡外的法定情節,但缺少不了酌定情節。其次,重視酌定情節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罰適用的相稱原則和量刑個別化。酌定情節在少年刑罰適用中的功能主要在兩個方面:(1)、影響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減輕的選擇除要看該案是否具備其他法定情節外,酌定情節往往是影響選擇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主要因素。此外,從輕輕到什麼程度,減輕減到什麼程度,也往往要取決於酌定情節。(2)、酌情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酌定減輕處罰的明文規定,該規定在未成年刑罰適用中十分必要。因為我國尚無專門的少年刑法,依據酌定情節,有針對性地對犯罪少年適用刑罰從輕、減輕判處,能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充分體現預防少年犯罪和矯治失足少年之目的。三、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判刑嗎?如果是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對於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投毒等八種嚴重的犯罪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均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1、以犯罪時候的年齡為準,而不是以審判時或者抓捕時。2、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分析。其不同於民事及行政責任的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