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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的範圍

一、哪些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的範圍

哪些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的範圍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4、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5、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6、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7、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8、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二、侵犯隱私權的賠償標準

隱私權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當對隱私權人產生嚴重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成應當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還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