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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公安立案標準

故意傷害罪公安立案標準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
1、流氓傷害他人;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原則上構成輕傷以上)  
2、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連續殘害婦女的。  
3、使外賓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一次殺傷數人的。  
4、出於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化學制劑(如濃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傷、致殘或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