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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骨折誤工費營養費會不會得到賠償?

孩子骨折誤工費營養費會不會得到賠償?

小孩子發生意外的情況在生活當中是有很多的,骨折是時有發生的,大人骨折的話如果不是因為自己是因為別人一般都會賠償誤工費還有護理費營養費等等費用的。小孩子骨折一般都會有營養費和護理費作為賠償,那麼小孩子發生骨折之後的賠償應該包括什麼呢?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因未成年人沒有參加工作,所以沒有誤工費的説法。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1.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1.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3受害人僱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2.護理人數

2.1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於一人,具體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

3.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3.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3.2.1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3.2.2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於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於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4、護理級別

護理級別是確定護理費數額的另一個重要因素。而護理級別又是由受害人的護理依賴程度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情況決定的。

4.1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4.2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4.2.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4.2.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

4.2.3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4.3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

具體是指致殘的受害人在配製殘疾輔助器具後,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復了生活自理的能力。當配製了殘疾輔助器具後,當時能夠不同程度地恢復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護理依賴程度降低,護理級別也相應較低,護理費相應減少。

4.4護理級別

依照衞生部頒佈的《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的規定,應根據病情或殘疾等級分為四級,即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

對於孩子骨折誤工費營養費會不會得到賠償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誤工費是針對於有工作的或者是有勞動能力的人然後按照一定的收入來進行規定的,所以説一般小孩是沒有誤工費的賠償的,但是肯定是有營養費的賠償,還有醫藥費也是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