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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積分入户口的規定是什麼?

户口1.31W

入户對象

中山積分入户口的規定是什麼?

已領取《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户通知書》,其本人户籍未遷入我市的流動人員。

入户須知

1、申請人應在《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户通知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向我市公安機關提出入户申請;

2、申請人應於最近在我市連續購買社保滿1年(含)以上,或於最近在我市辦理《居住證》滿1年(含)以上;

3、申請人申請入户地址應與申請積分制管理時所報房產地址相一致,且該房產中無登記其他人員户口(申請人父母除外)。申請人在我市無房產的,户口落到單位的集體户或鎮區指定的社區集體户,其直系親屬暫緩隨遷落户。

4、申請人提出積分入户家庭户申請時,其直系親屬可依據《中山市户籍遷移若干規定》中的相關投靠政策申請隨遷落户。

5、申請人取得積分入户通知書,在我市有房產但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在提供原有的積分入户申請材料、證明基礎上,提供已繳納總房款五成(含)以上的發票、貸款銀行證明以及經市國土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備案合同登記表)申請積分入户。此類申請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一併隨遷。

需提供的證明資料編輯語音符合以上入户原則的流動人員在申請入户時,須提供以下證明資料,交遷入地公安分局審核、查驗。

1、入户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户通知書》正本;

3、申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正本及複印件;4、申請人申請積分制管理時所報房產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正本及複印件;或已繳納總房款五成(含)以上的發票、貸款銀行證明以及經市國土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備案合同登記表);

5、申請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請遷入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户申請之日起回溯,其申請積分時的計生證明未超出6個月時間的,可免予重複提供計生證明);

6、中山市社保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最近(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户申請之日起回溯)在中山連續購買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況證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最近(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户申請之日起回溯)在中山連續辦理《居住證》1年(含)以上的情況證明;

7、隨遷人員身份及關係證明文件(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其他關係證明等);

8、申請人入户集體户的,需出具單位或社區的同意落户證明;

9、公安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流程

獲得積分制入户資格且自願申請入户中山的,申請人應帶齊相關證明資料到入户房產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請。各鎮區公安分局審核查驗相關證明資料正本後,留存正本或對應的複印件,經分局審核並加具意見後送市局審核。經審核通過的,由市局簽發準遷證明轉分局交申請人辦理遷移手續。經審核應補充材料的,由市局簽發補充材料通知轉分局告知申請人,審核工作時限自申請人遞交應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經審核未通過的申請,由市局簽發相關通知書轉分局交申請人並告知其申請未獲通過的原因。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户口遷移,只要是涉及到相關的户籍所在地的變更以及户口遷移的人員的時候,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的。

標籤:中山 積分 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