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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方式

遺產繼承的方式包括:

遺產繼承的方式

一、遺囑繼承,包括遺贈。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是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作為遺產繼承人,遺贈是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包括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撫養人。

二、法定繼承。沒有遺囑的遺產,按照法定順序繼承,即由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三、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四、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五、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六、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囑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