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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改名證明

派出所改名證明
律師解析:更改姓名在居民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記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只需把户口本拿出來證明一下。公民年滿16歲的,只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家庭户口本、二者的複印件、在校生需要學校出具證明,單位的需要單位出證明,無業遊民則所在地居委會出證,到派出所辦理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