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可否異地補辦
只要不是以下這些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的情形,就可以異地補辦:
(一)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三)申請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四)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
(五)屬於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公安部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佈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户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户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佈。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羣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規範證件制發程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户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審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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