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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對於探視權的履行拒不執行怎樣辦

一方對於探視權的履行拒不執行怎樣辦
律師解析:一方對於探視權的履行拒不執行的,探望權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該強制措施不能針對子女本人,且法院也不能強制子女跟探望權人見面。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