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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二、對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三、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所以,如果孩子兩週歲以下的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小,孩子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應儘可能舉證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孩子成長。八週歲以上的,如能獲得孩子願意跟隨男方生活的意見,將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非常有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