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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有效嗎?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有效嗎?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有效嗎

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即雙方可以商量一切事項,包括各項錢款、子女的分割、付出問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簽字同意並且在登記機關完成協議離婚就是有效的。協議離婚的主要分割依據就是離婚協議,在之後的時間內,雙方要按照上面書寫的內容和法律履行義務

法規原文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1)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3)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5)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相關分析

對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不用承擔的約定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不同觀點。

有人認為該約定實際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的,且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義務,所以不能用協議來排除,否則無效。

但其實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全部負擔是有效的。首先,支付子女撫養費只是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形式,但並非是唯一的方式。撫養義務包括多方面,既包括對照顧子女的生活、學習,也包括對子女進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僅僅侷限於支付撫養費,因為言語上的教誨、書信上的溝通,在探望期間與小孩的接觸等都能夠從不同層面履行撫養義務,婚姻法修正後規定的探望權也起到了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從其他方面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保障作用。因此,那種認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全部負擔就排除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説法是不科學的。其次,在民事法律領域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法不禁止則自由”,法律並沒有規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負擔是非法的,所以,從法理上講,當事人可以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來負擔。最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確認了離婚協議中一方負擔全部撫養費這一約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綜上,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是合法的。

關於撫養費的給付,法律有規定,實施撫養義務的一方有能力撫養又自願不接受撫養費的,可以寫明並履行,但子女單獨提出向另一方索要合理範圍內的撫養費,法律和法院仍要支持。此時給付的數量要按照另一方收入情況決定。有需要可在本站網站直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