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變更撫養權情況有哪些?
對於夫妻雙方來説對於小孩子都是具有撫養權的,但是或許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孩子的撫養權需要變更,又或者父母雙方離婚之後孩子撫養權的變更問題也是一大熱點問題,那麼對於夫妻雙方變更撫養權情況有哪些?下面 一起來了解一下。
雙方變更撫養權情況有哪些?
想把小孩撫養權變更過來,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週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週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如果要去變更小孩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撫養關係的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關係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情形:
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2、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1)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法院處理變更撫養關係案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雙方變更撫養權情況有哪些?上面為大家整理了以上的五種情況,最重要的就是雙方需要協商同意變更撫養權,如果協商 不成,雙方可以去法院解決,又或者對於已經有自主意識的小孩來説,孩子的選擇也是在以上的幾種情況之中,最重要的是尊重孩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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