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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手印按在什麼位置?

一、遺囑手印按在什麼位置?

遺囑手印按在什麼位置?

一般是按在簽名的位置,同時在文字中有修改或者插入的地方,也是要按手印的,假如遺囑有幾頁,也是必須每頁的頁碼上按手印或者把幾頁排在一起按騎縫手印。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裏所説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二、遺囑能力的認定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

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的有效性是建立在遺囑本身條款的合法性基礎上,但對於手印的相關位置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為了便於處理,可以在名字上加印處理,但遺囑的有效性是建立在遺囑的相關內容合法上,如果內容存在違法情況,那麼該遺囑是無效的。

標籤:遺囑 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