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重婚罪法院會通緝嗎
一、觸犯重婚罪法院會通緝嗎
可以。重婚罪證據是比較難找的,建議諮詢律師。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證據確鑿的重婚行為要依法定罪處罰,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護一夫一妻制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或者説前一婚姻關係仍然有效存續。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自不構成重婚。如果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構成重婚。但是,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稱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稱為事實上的重婚。由於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實現,故現實生活中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婚姻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説,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相關的重婚案件的受害人員的賠償數額,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一般按照3000-5000元進行賠償,相關的重婚罪的犯罪人員還應受到我國的法律制裁,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保護我國的社會和婚姻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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