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同意可不可以馬上離婚
離婚3.27W
律師解析: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説若想協議離婚,先去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請離婚,提交材料後,等30日,雙方都不反悔,再去一趟民政局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在此期間,只要有一方反悔,則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因此在《民法典》實施後,雙方同意離婚,仍然要等待三十天冷靜期滿後方可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就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方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需通過訴訟途徑。
如雙方並無太大爭議,可以在法院調解下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有以下作用:
1.及時解決糾紛,穩定當事人情緒。
法官或者調解員作為中立者介入,可以穩定當事人的情緒,正確疏導解決問題;
2.幫助雙方當事人認清糾紛、問題的本質,更好的表達出自己的訴求。
專業的第三者介入才能幫助當事人認清糾紛的本質,幫助當事人理清自己的需求,準確提出訴求,更利於糾紛的處理;
3.緩和雙方當事人關係。
對於問題較小的離婚糾紛,專業且中立的第三人介入才能夠中立的分析問題,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綜上,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通過訴訟調解或協議離婚儘快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説若想協議離婚,先去民政局提交材料,申請離婚,提交材料後,等30日,雙方都不反悔,再去一趟民政局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在此期間,只要有一方反悔,則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因此在《民法典》實施後,雙方同意離婚,仍然要等待三十天冷靜期滿後方可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就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方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需通過訴訟途徑。
如雙方並無太大爭議,可以在法院調解下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有以下作用:
1.及時解決糾紛,穩定當事人情緒。
法官或者調解員作為中立者介入,可以穩定當事人的情緒,正確疏導解決問題;
2.幫助雙方當事人認清糾紛、問題的本質,更好的表達出自己的訴求。
專業的第三者介入才能幫助當事人認清糾紛的本質,幫助當事人理清自己的需求,準確提出訴求,更利於糾紛的處理;
3.緩和雙方當事人關係。
對於問題較小的離婚糾紛,專業且中立的第三人介入才能夠中立的分析問題,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綜上,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通過訴訟調解或協議離婚儘快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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