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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哪些財產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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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以下幾種財產是不能分割的:

夫妻離婚後哪些財產不分配?

1、婚前個人財產,在民法典實行以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但是新法實行以後,除有特殊約定外,所屬權不再隨時間變化,在離婚時也屬個人所有,不能將其平分!

2、賠款或補償這個其實是有區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產生活的賠款或補償就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法定私人的補償則不算,比如軍人的退伍費、職員重大事故醫療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保險等均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被平分。

3、個人生活物品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鬚刀、女方的化粧品,以及雙方各自的衣物等,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平分。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的問題,雖然説知識產權可能歸屬個人所有,但婚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帶來的利益收入卻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要被平分的。

4、繼承所得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其中一方繼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財產,在沒有遺囑特別説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前提下,一律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被平分。

5、贈與所得及其他法定情況贈與的物品視為受贈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資為自己的子女購買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狀態,此房屋作為贈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平分。另外,其他法定情況比如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夫妻離婚時無權分配,或其他由法院宣判無權分割的財產。可分配的財產一般作平分處理,但是如果有婚期內一方有無故不工作(即不照顧老人小孩,賦閒在家)、吸毒、賭博、家暴或財產轉移等不良行為的,在分配財產時會被作少得或不得處理!

離婚後,財產的分割問題是夫妻雙方共同密切關注的問題,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會一分為二,一人享有一半的財產,但是對於各類各人私有的財產,則在財產糾紛中不會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