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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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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有的人可能在婚後患上了精神病,此時配偶可能會想要離婚。但出於對精神病人的保護,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與精神病人離婚的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到底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對於精神病人的特殊性,起訴到法院離婚,首先會審查患有精神病的配偶在離婚過程狀態中是否屬於精神病發病期,如果該精神病人能自主表達意思的時候,這和正常人離婚程序一樣。若是病發期,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會依法指定其父母或其他作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參加訴訟。

(2)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標準是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雙方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會依法准予離婚。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精神病人能不能協議離婚?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是一種身份關係,因此一般説來,對於婚姻關係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正因為如此,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説,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也是可以的,但此時由於精神病人已經不能正確的表達自己的意願了,因此也就無法通過協議方式離婚,而只能以訴訟方式離婚。此時,法律中規定了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條件,要是不滿足的話,當然也是不能離婚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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