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無過錯起訴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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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夫妻關係不合,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家庭破裂,如男方有過錯,重婚或有外遇的情況,女方需要起訴離婚,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那麼,女方無過錯起訴離婚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了一些關於女方無過錯起訴離婚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時,無過錯女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具體如何索賠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外遇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外遇是指有婚姻關係的其中一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也稱作婚外情、出軌。外遇包括不正當男女關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見,並非所有因外遇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只有構成《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須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無過錯方。
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意味着,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在當事人基於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於當事人基於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係為代價的。
這裏所説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時機
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出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新《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注意:《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的“離婚後一年”指的是離婚判決生效或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的一年,而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因此,如果在離婚一年後才發現系因“第三者”導致離婚或者才發現家庭暴力導致傷勢嚴重的,不能再起訴要求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通過以上閲讀,相信大家對於女方無過錯起訴離婚怎麼辦這個問題應該已經有所瞭解。無論男女雙放哪一方是無過錯方,當夫妻離婚時,一方起訴,無過錯方就可以蒐集證據要求另一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當有子女時,也可以申請子女撫養權,並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但離婚判決一旦生效,不可以再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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