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去哪裏起訴離婚協議書?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如果離婚協議書是在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應該沒有效力。受到脅迫的一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起訴,讓法院做出判決。這時,起訴離婚的一方要寫一份訴訟狀,交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那麼起訴離婚去哪裏起訴離婚協議書?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起訴離婚去哪裏起訴離婚協議書?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院如何審理離婚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了起訴離婚去哪裏起訴離婚協議書。雙方在離婚問題上產生爭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訴訟的話應該到被告所在地或者結婚證記載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針對離婚協議書發起是訴訟,要帶着訴訟狀、離婚協議書、身份證等資料,法院受理後,一般在三個月內就可以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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